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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日期:2008-07-15 08:33:28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【字体:
关于 “十一五”期间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2009年建设项目建议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

 

各市发展改革委、人口计生委:
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、人口计生委《关于印发“十一五”期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》(发改社会〔2006〕2244号)和国家发改委社会司《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建议方案编报工作的函》的要求,结合实际,现将我省“十一五”期间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2009年建议方案编制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规划项目遴选的原则
(一)2006年、2008年国债项目已安排的40个乡镇计生服务所不再纳入本次建设规划。
(二)本次规划根据75个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县(市、区)区划调整后的现有乡镇数,并充分考虑各地实际,已安排国债建设项目县的适当递减;已撤销的乡镇不得再纳入规划。
(三)各地在遴选编报时,优先安排中心乡镇、人口大镇(乡)、全国和省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乡镇、新农村建设乡镇、偏远山区、交通不便的乡镇。
(四)各地要按照统筹兼顾、突出重点、先急后缓、填平补齐的原则,按顺序编制规划。在具体实施中,省将根据国家下达的当年建设项目计划数及要求,按综合平衡的原则,依据各地上报的顺序制定年度计划。
(五)建设规模必须控制在建设部、国家发改委批准发布的《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》相应各类乡级服务所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0平方米左右。
(六)各地规划中的建设项目,必须落实地方配套资金,中央投资一般不超过20万元。新建和异地重建的要尽快抓紧时间办理土地征用手续,在规划年度实施时,建设用地未落实的,一律不予安排。
(七)“十一五”期间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,请各市发改委会同人口计生委联衔(扩权县市可直报)于2008年8月15日前将书面报告及电子版统一上报省发改委和省人口计生委。
二、2009年投资计划编报的相关要求
(一)2009年建设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必须纳入“十一五”建设项目规划内。
(二)发展改革和人口计生部门要紧密配合,通力协作,要组织专门力量,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,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,上报2009年建设项目方案时需提供可研批复文号。
(三)各地要严格按照本次下达的控制数编报,2009年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各市发改委会同人口计生委联衔(扩权县市可直报)于2008年7月25日前将书面报告及电子版统一上报省发改委和省人口计生委。
联系人及联系方式:
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  郭君芳  0551-2602763
电子信箱  shc4@ah.gov.cn
省人口计生委财务处  黄利勤  0551-5122165
电子信箱  huanglq@ahpfpc.gov.cn
附件:
1、 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所建设规划项目控制数
2、 2009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方案表
3、 “十一五”时期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所建设项目规划表


     省发改委社会处       省人口计生委计财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

相关附件
  2009年乡级计生服务设施计划表(1).xls


 
       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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